|     海螺集团    |   

四川南威水泥石灰石运输招标公示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07

浏览次数:

    四川南威水泥有限公司拟对大梁自备矿山石灰石运输进行公开招议标,选定中标人。现将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本次招议标内容概况:
    1、标的内容:石灰石运输(含现场装车、短倒、矿山道路维护及所有装、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运输起止:招标方自备矿山(具体以标书为准)至四川南威水泥有限公司石灰石堆场(巴中市南江县东榆镇大沙坝)。
    3、运输数量:石灰石运输量约20万吨(具体数量以实际为准)。
    4、运    距:约32.00公里(单程)
    二、招标人:
    法定名称:四川南威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南江县东榆镇大沙坝
    法定代表人:卜华松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江县支行
    账    号:22-720201040003942
    联 系 人:张林
    联系电话:0827-8216688   18282716083
    邮    编:636600
    传    真:0827-8233112
    三、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议标方式。
    四、招标要求:
    1、投标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具备公路运输的公司资质(投标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并能提供本单位或税务部门开具的正规运输发票(合规、合法、有效、运输发票),无不良经营记录。
    2、投标人需承担所有与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负担上述费用。
    3、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伍万元,在合同期满双方无任何纠纷后一个月内无息退回。未中标单位,在招标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若中标后悔标、不能按时签订运输合同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招标人有权单方取消本次投标的承运资格,同时,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有权追究中标单位的全部责任。
    保证金收取标准:石灰石运输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
    4、投标时,投标单位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组织车辆证明材料等,并可附单位经营业绩介绍等文字说明。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材料中的真实性予以进一步核实。
    5、投标单位须现场勘查装车现场、运输线路、运输距离及送货地点,对投标报价负责,报价为含税固定价。如中标,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中标价格。投标人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报价函认真填写,并提供报价计算方法,加盖投标人印章,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6、若发现下列情况时,招标方有权重新招标: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其它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
    五、招标日程安排:
    1、标书的领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11月12日8时00分至2013年11月16日17时30分,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套200元。
    2、现场勘察:为准确了解现场道路等通行情况,招标方组织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一次现场实际勘察,各勘查单位需在现场勘查记录表确认。现场勘察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各投标人自行处理,招标人不予承担,现场勘察过程中如若发生事故或人身伤亡,招标人不承担责任。投标人必须参与现场勘察,并出具现场勘查记录,否则不得参与投标。
    3、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与地点:投标授权人将投标书于2013年11月19日下午17:30时前当面递交到招标人财务处,同时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其后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投标书需按要求填写、密封,密封件应注明投标人  全称,密封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开标、评标与定标
    4.1开标时间:招标小组将在收齐有效标书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不参与开标。
    4.2评标与评标原则
    4.2.1评标小组: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成立招标管理小组。
    4.2.2评标原则:(1)投标价格;(2)投标人的保供能力;(3)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4)投标人的资信情况;
    4.3定标
    本次评标是在资质齐全条件下,以所报除税综合到位价进行评标、议标,原则上除税最低价中标,但不限于以投标最低价中标。
    5、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将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