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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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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上午,CAMCO国际碳资产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委派 CDM 项目经理张鹏及张聿忠博士专程来宁国水泥厂,举办CDM项目知识培训。工厂相关部门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近20人参加了培训。
根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委员会对核证工作的要求,余热发电相关的工作人员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认知程度将会影响到核证后CER的总量。为保证宁国水泥厂余热发电CDM项目核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宁国水泥厂特举办了本次专题培训。
培训讲座中,CAMCO公司张鹏经理及张聿忠博士在总结了以往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之后,全面介绍了CDM的发展历史、CDM的工作流程以及宁国水泥厂开展CDM项目的工作范围。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讲解,与会人员初步了解了CDM的意义、CDM项目开展的工作流程、CDM项目核查/核定的内容、流程,以及宁国水泥厂余热发电开展CDM项目应做的工作和注意事项。会后,宁国水泥厂专业技术人员还及时与专家进行了沟通交流。
链接:《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和核证减排量的有关解释(来源:《中国能源》杂志2005年第10期《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减排量交易及其法律问题》)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该议定书所创造的“清洁发展机制”也就正式进入一个新的运行阶段。这个体制将终止于2012年。在此之前,中国企业能够利用CDM机制将其国内法上的环保义务转化为融资/交易产品。2012年之后,这个地位则不明确。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对CDM及其创造的产品在技术上、商业上和法律上有更为明晰的了解并充足地利用,是中国企业的当务之急。
所谓“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其主要含义是,发达国家通过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用于履行发达缔约国在《京都议定书》下所承诺的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
这个机制运行的法律前提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一旦该议定书生效,那么35个工业化国家必须履行减少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具体的目标是,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即该议定书的第一阶段),发达国家的平均减排量应达到5.2%(以1990年排放量为计算起点)。同时,发展中国家在第一阶段不承担这个法律义务。
这个机制运行的经济前提是,发达国家履行其减排义务需要建立在较高成本的基础上。而发展中国家却由于起点较低的原因,可以用低得多的成本完成排污量的减少,或者用大致相同的成本完成更为大量的减排。
议定书中的CDM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投入资金、设备和技术,在特定项目上进行合作。通过这种合作所减少的排放量,可以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履行额。因此,通过这种合作机制,发达国家则可通过低得多的成本费用来履行自己在《京都议定书》上的义务,而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
这种项目合作所产生的额外减排量, 经过一系列的复杂操作程序,最终获得CDM执行理事会认证,成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ER。